大众网济南4月15日讯(记者 马俊骥)今天,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sdjiancha)发布文章,揭秘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受贿案公诉幕后。根据文章,指控刘贞坚的44笔犯罪事实中,除有3笔计118万余元收自企业、个人贿赂外,其余41笔计739万余元均收自下属贿赂。该案取证对象超过100人,44本卷宗和41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装满两辆小推车。
今天,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sdjiancha)发布题为《公诉“卖官书记”刘贞坚案纪实》文章。大众网记者从文章中看到,指控刘贞坚的44笔犯罪事实中,除有3笔计118万余元收自企业、个人贿赂外,其余41笔计739万余元均收自下属贿赂。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有5笔事实计17万余元的款项系刘贞坚的合理辩解,不宜认定。还有一笔5万元的款项,虽然刘贞坚和辩护人均未提出辩解,但经公诉人复核发现其中有因公支出的因素,也未认定。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可了检方对被告全部44笔犯罪事实的指控。
文章称,刘贞坚案“牵涉面太大、涉案人太多”,仅取证对象就超过100人,44本卷宗和41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装满两辆小推车。庭审中,辩方认同检方出示的所有认定刘贞坚受贿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的刘贞坚案受贿额也与起诉书完全一致,为858.1579万元。
文章中引用刘贞坚案两名公诉人之一、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徐翠兰的话说,“几乎每次与刘贞坚见面后,他都会说自己虽然收钱提拔他人,但所提拔的干部还是有能力的。用他的话讲,就是自己只收那些工作能力强、有提拔可能的干部的钱,并没有不正当履行职责。”徐翠兰回忆道,“但受贿罪侵犯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不是职务行为的正当性。每一次提审,我们都会向刘贞坚解释法律规定,让他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危害,其认罪态度也逐渐发生了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