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小区连续两次高空坠下自行车 引发居民担忧

2024-08-13 10:25: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周琛

  大众网记者 周琛 菏泽报道

  “巨大的冲击力直接把楼外的水管砸断了,声音特别大,当时有一对母子从楼下过,吓得尖叫声不断。”近日,大众网·海报新闻接到了多位市民投诉,连日来,他们所在的菏泽文化城小区发生了两起高空抛物事件,两次都是一辆自行车被人为从20多层楼的高空丢下。

  目前,业主已报警处理。由于小区监控设备缺失或损坏,业主和物业排查未果,正计划安装高空监控。对此,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梁金腾律师认为,高空抛物砸不到人也可能构成犯罪。

  业主自行车被人从高空抛下 险些砸中行人

  据该小区业主王阿姨(化名)介绍,第一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的日期是8月3日,在小区13号楼,当时她正在家中,突然听到一声巨响,紧接着楼下就传来了尖叫声。

  “我当时非常害怕,以为是有人跳楼了,下楼一看,发现是自行车被人从高空扔下来了,当时有一对母子从楼下经过,就是她们发出的尖叫,差点就被砸到了。”王阿姨说。

  事发后,居民就反映给了物业,同时也报了警。

  让大家感到不安的是,8月9号,13号楼再次发生了高空抛物事件。

  “早上7时50分许,再次有一辆自行车被人从20多楼的高空丢了出来,万幸是自行车坠落在了单元入口处的房顶上,没有砸到人,但是把楼体外的管道给砸断了。”据业主李先生介绍,第二次高空坠物后,整栋楼的邻居都感到惶恐不安。

  8月12日,大众网记者来到事发小区,在13号楼下,居民们正在不远处议论着高空坠物事件,根据现场居民们的指引,记者看到了第一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时被丢下来的自行车,车轮部位已经破碎,撞击痕迹明显。据介绍,第二次高空坠物被丢下来的自行车已经被民警带走,被砸坏的管道也已经被修补。

  小区监控缺失 业主计划集资安装高空监控

  “后来我们从业主群内得知,两起高空抛物都是业主放在楼道里的自行车被别人丢出去了,两家都是20多楼的,不在同一楼层。”李先生(化名)介绍,事发后,也没有业主敢去挨家挨户查证,大家都担心高空抛物的作案者存在暴力倾向,查证时可能会遭到报复。

  两起高空坠物事件发生后,还有不少业主寄希望于物业监控,希望能够排查出高空抛物的作案者,却发现小区内没有高空监控,部分电梯和地面监控缺失或存在死角,而物业拒绝出资安装高空监控。

  “我们交了物业费,为什么物业连监控都维护不好?”有业主质疑说。

  记者了解到,该小区由菏泽市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在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记者见到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

  “现在物业和过去不一样了,我们就是单纯的为业主提供服务,高空监控在小区最初规划中就没有,即便安装,也应该由业主来集资。”面对质疑,该负责人回答称,在防范高空抛物方面,物业公司开展过宣传引导工作,也张贴了禁止高空抛物的标语。

  律师:高空抛物砸不到人也可能构成犯罪

  记者注意到,今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提示,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

  案例中,重庆一男子李某晨因心情不好,故意将一个空啤酒瓶从阳台丢到楼下,碎片反弹到一名正在锻炼的学生后背上。数分钟后,他又将一个玻璃杯从阳台丢下,砸中锻炼的学生叶某某头部,导致重伤二级。

  李某晨被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十年。

  针对菏泽市文化城小区的高空抛物事件,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梁金腾律师认为,连续两次将业主的自行车从高空丢下,已经可以认定为故意行为,如果自行车被丢下楼以后,砸伤了行人或者没砸到人却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则同样可以构成高空抛物罪,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要提醒的是,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了财产损失,但找不到作案者,那么可能就需要高层业主来共同承担损失。”梁金腾律师说。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王佳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