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王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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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张迪 菏泽报道
日前,《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施行,内容共19条,从政策边界、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管理等方面对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做了进一步规范和调整。
《办法》对政策边界和征收范围进行了明确。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管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对配套费项目进行了整合合并。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将原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和供水、供气、供热等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
对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明确。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191元/平方米,工业项目(生产厂房、仓房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不含配建的办公、宿舍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45元/平方米。
对减免规定进行了规范细化。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现行的配套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减免项目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工业厂房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对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效能,更好地支持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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