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李湘平:建议加快推动闲置和废弃工业用地整合利用

2025-03-10 15:11:35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徐德波 苏黎明

  大众网记者 徐德波 通讯员 苏黎明 报道

  “在经济快速发展与产业结构持续优化进程中,城市土地资源格局历经深刻变革,闲置及废弃工业用地大量涌现,特别是一些企业因产业外迁或转产、倒闭,导致厂房破败、场地荒芜,占用大量宝贵的城市空间。同时因长期无人管理维护,存在如老旧建筑随时可能坍塌、废弃设备残留危险化学品等安全风险隐患。”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东明石化集团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李湘平提交了关于加快推动闲置和废弃工业用地整合利用的建议,并提出了具体可实施的措施。

  李湘平表示,目前,针对闲置及废弃工业用地,国家和地方已出台了相关政策。在土地政策方面,部分地区允许对这类用地进行用途调整,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可将工业用地转变为商业、居住等用途,促进土地高效利用。在财政政策上,有的地方政府设立专项基金,对积极开展土地整合利用项目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降低企业开发成本。在税收政策上,也有针对此类项目的税收减免优惠,鼓励企业参与开发。

  “然而,现有政策仍存在一些空白。在土地产权界定方面,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部分闲置及废弃工业用地权属模糊,多方争议不断,使土地整合利用工作难以推进,缺乏明确的解决操作细则。在利益分配机制上,当涉及政府、原土地所有者、开发企业等多方主体时,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没有完善统一的标准,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在生态修复责任划分上,废弃工业用地存在不同程度污染,对于土壤污染调查和由谁承担修复费用、以何种标准修复等关键问题,政策界定不清。”李湘平说。

  李湘平认为,空间规划对闲置及废弃工业用地整合利用至关重要,需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但目前,部分城市在规划时未能充分考虑这类用地的特殊性和潜在价值。一些地块被简单规划为绿化用地,因缺乏后续维护,成为荒地;有的规划与周边产业布局脱节,新建项目难以融入区域经济发展,导致资源浪费。因此,加强闲置及废弃工业用地清查整合利用迫在眉睫。”

  基于以上原因,李湘平建议从四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快推动闲置和废弃工业用地整合利用。

  一是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建议明确土地产权界定规则。成立专门的土地产权调查小组,深入排查闲置及废弃工业用地的历史资料、使用变迁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产权界定流程。对于存在争议的土地,搭建调解仲裁平台,邀请法律专家、相关利益方共同参与,快速解决产权纠纷,为后续开发利用扫除障碍。构建合理利益分配机制。研究制定统一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指导原则,根据各方在土地整合利用中的投入(包括资金、土地、技术等),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如:政府可通过税收、土地出让金分成等方式获取一定收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原土地所有者可根据土地评估价值和贡献程度获得相应补偿或股权;开发企业则依据项目运营收益获取回报,确保各方利益得到保障,提高参与积极性。

  二是优化空间规划布局。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将闲置及废弃工业用地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结合城市功能分区、产业布局、生态保护等需求,统筹规划。对于位于城市核心区地块,优先考虑商业、文化、公共服务等功能开发;在产业园区周边的,规划为产业配套用地,促进产业协同发展。编制专项规划。组织专业规划团队,针对每一块闲置及废弃工业用地编制详细的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地块区位条件、面积大小、地形地貌、周边配套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开发方案。对于面积较小、位置分散的地块,可规划为社区停车场、口袋公园等便民设施;对于面积较大、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打造为新兴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实现土地资源的精准利用。

  三是创新开发利用模式。PPP 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投资开发闲置及废弃工业用地。对于闲置时间较长的土地,按照“土地成本与评估价,就低确定”的原则对闲置土地进行收储。后续开发中,政府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土地资源和部分基础设施建设,社会资本承担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产业导入与升级模式。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有针对性地引入新兴产业。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对闲置厂房进行改造升级,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如:引导化纤、新材料、仓储物流等新兴产业将闲置厂房改造为智能化纤纺织、工业新材料、智慧仓储物流等新兴产业区域,引入自动化设备和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产业转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四是强化政策执行与监管。建立政策执行跟踪机制,设立专门政策执行监督部门,定期对闲置及废弃工业用地整合利用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政策落实不到位、企业享受政策优惠受阻等,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政策落地生根。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监管,运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手段,对土地开发利用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严格监督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是否按照规划用途、建设标准和开发进度进行项目建设,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建设、闲置土地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采取闲置土地加收特别使用(税)费,促使责任主体落实源头风险防控机制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收回土地使用权,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

初审编辑:徐德波

责任编辑: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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