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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第49条解释

2013-05-16 08:26: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 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 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8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销售商品的;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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