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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购物”顽症,早该治了

2012-08-30 09:25:00 作者:  来源:钱江晚报
旅游法草案已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法草案已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在旅行社强迫游客购物的丑闻时有发生,游客对此怨声载道的时候,旅游法草案以法律的形式对此做出严厉的惩罚规定显然是搔到了大家的痒处,尽管有一种“相见恨晚”的感觉,但并不妨碍我们怀着最大的善意给点儿掌声。

        当然了,法律有没有在旅行社头上悬着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是一回事儿,这把剑能不能真正发挥作用震慑住旅行社又是一回事儿。 且慢说这还仅仅是旅游法草案的规定,能不能最终上升为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条文还是个未知数,就算是民众的呼声被立法者听到,这样的规定落实起来仍然要面临着种种现实的困难:如何把纸面上的规定搬到现实中?如何对“旅行社强迫购物”做出科学合理的界定?游客在旅行中遭遇的种种服务刁难的“软暴力”是不是也该被认定为“强迫购物”的手段?这一系列问题显然都关系着法律规定能不能真正“落地生根”带来我们希望的改变。

        其实禁止旅行社强迫游客购物并非是旅游法草案的初创,《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早就有明文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而第五十九条更是规定了处罚措施,“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可见,对旅行社强迫购物的处罚我们并不是没有规定,但这样的规定似乎并没有发挥我们希望的作用。或许,我们缺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执行的力度和决心。

        另外还得说一下,“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严刑峻法”上,说到底,法律震慑与道德约束的双重作用才是治本之策,“两条腿”走路才能带来真正的良性发展的国内旅游市场。当我们终于看见“法律震慑”这条腿在民众的期盼声中变得粗壮有力起来的时候,我们更希望主管部门能加强对旅行社行业自律的监管,严把导游的入门条件,让“道德约束”这条腿尽快地能和“法律震慑”相匹配,别让民众在“这个早该有”的感叹之后再产生“那个怎么还没有”的疑问。
     

    (责任编辑:刘嵩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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