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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高新区交警成功侦破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谜”案

2018-12-01 19:53: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2018年11月8日凌晨5时许,在346省道菏泽高新区吕陵镇贾坊村路口处,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肇事车辆已经逃离现场,案情重大!案件发生以后,高新区交警大队迅速成立11.8专案组,大队长杜运天挂帅担任组长,副大队长冯华任副组长。

  办案民警在调取事发地一监控视频发现,死者贾某在11月8日凌晨5时30分许在346省道上由西向东步行时,被后方一辆行驶速度很快的车撞倒,无法确认车辆具体型号,肇事车辆直接逃离现场,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任何有价值的线索,案件侦破一时陷入僵局。

  期间,办案民警一边对事故现场再次进行勘察,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同时以现场为中心对周边展开大范围走访调查,调取和查看沿途的监控视频资料,一边民警积极做好死者家属思想工作,并查明致死原因。

  “肇事车辆就像凭空消失了一样。”专案组民警介绍,经过连续十多个小时的忙碌,还是未找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随后,专案组综合收集到的情况信息理顺线索,决定从监控着手突破,对所有监控展开详细的整理分析。

  面对几十个民用摄像头、卡扣监控数百个小时的视频记录,专案组民警们逐一进行查看分析,仔细筛查每一帧、每一秒,走访群众300余人次,经过多方走访排查和事故现场痕迹对比,排查嫌疑车辆50余辆。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专案组层层排查,不断攻坚克难,连续侦查,顺藤摸瓜,终于在吕陵镇赵庄一监控录像内锁定了比较清晰的嫌疑车辆视频。视频中显示,嫌疑车辆是一辆金色电动三轮车,且顶部有一个喇叭,特征比较明显。锁定嫌疑车辆后,办案民警先后调取了事发时段前后该车行驶轨迹进行比对,最终确定该车就是“11.8”事故的肇事车辆,经相关人员配合,最终在一户居民家里找到了肇事车辆,并锁定了肇事逃逸犯罪嫌疑人赵某,经现场询问,得知赵某已经去了北京,随后,高新区交警大队依法对其进行传唤。

  2018年11月中旬,嫌疑人赵某来到高新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受处理,对自己11月8日凌晨肇事逃逸一事供认不讳。

  据赵某交代:“2018年11月8日凌晨4时,我驾驶欧皇牌电动三轮车去火车站送人,行驶至贾坊村路口时突然感觉到车辆一趔趄,觉着碰到了什么东西,当时就以为是碰到了一辆卖菜的车子,就没在意,我就没有停车直接走了……”

  至此,经过专案组数日的连续奋战,“11.8”交通肇事逃逸案成功告破!目前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11月底,死者家属将一面写有“人民的好警察 真心为民办事”的锦旗送到事故科办案民警的手中,以感谢高新区交警大队快速侦破“11.8”肇事逃逸事故。

  相关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警提醒: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切不可因为一时的“聪明”毁了自己!

责任编辑:杨叔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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