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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52起 菏泽交警支队组织开展12月媒体通气会

2019-12-27 15:22:00 来源: 大众网菏泽·海报新闻 作者: 周佳

  大众网·海报新闻菏泽1227日讯记者 周佳) 为进一步全面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为市民出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严格落实部局、总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部署要求,12月份,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牡丹区大队、开发区大队、高新区大队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17335起,其中重点交通违法行为9294起,饮酒驾驶62起,醉酒驾驶52起,刑事立案52起,行政拘留14人。

  现将2019年12月份“五大曝光”情况公告如下:

  一、终生禁驾名单曝光(共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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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生禁驾名单

  二、高危风险运输企业曝光(共4家)

  1、菏泽鸿运达工程运输有限公司、菏泽鼎级实业运输有限公司、菏泽天昊运输有限公司均存在超3辆及以上工程运输车违法闯禁区的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统计时间截止至2019年12月24日)

  2、菏泽盛全运输有限公司有3辆重型货车有10条以上违法未处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统计时间截止至2019年12月24日)

  三、事故多发路段曝光(共3处)

  1、牡丹区黄河昆仑路口处,由于路口开口问题,存在交通隐患,现正在进行整改,请驾驶员朋友路过该路口时减速慢行,注意行车安全。

  2、上海路与苍南路交叉路口为事故多发路段,请驾驶员朋友路过该路口时减速慢行,注意行车安全。

  3、220国道与纬五路交叉口存在交通隐患,请驾驶员朋友路过该路口时减速慢行,注意行车安全。

  四、突出违法车辆曝光,共33辆

  其中包括:鲁RQ1879、鲁RM4008 等19辆违法未处理次数较多的车辆,鲁RM3273、鲁RN7781等14辆存在闯禁区违法行为的车辆。(统计时间截止至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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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未处理次数较多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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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闯禁区违法行为车辆

  五、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事故现场

  1、牡丹区案例:2019年10月30日11时4分许,韩某某驾驶鲁R尾号882小型轿车沿菏泽市牡丹区327国道连接线自南向北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邓庄路与327国道连接线交叉口处,与沿邓庄村道路自东向西行驶孔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孔某某死亡,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韩某某潜逃藏匿。

  为了保住其A2驾驶证,韩某某驾车发生死亡事故后拒不承认自己开车撞人的事实,而且指使其妻子张某某“顶包”。韩某某虽未逃离现场,同样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

  韩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韩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减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孔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行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韩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潜逃藏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确定韩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孔某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

  2、开发区案例:守规则 除隐患---杜绝分心驾驶

  分心驾驶危害性巨大,车辆行驶在道路上,哪怕只走神那么几秒钟,事故就在那一瞬间。

  2019年11月18日11时44分,李某驾驶鲁R6***B号轻型厢式货车沿菏泽开发区丹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丹阳东路005号路灯杆处,与同向行驶陈某英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陈某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李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李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英无事故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分心驾驶的危害以及导致的后果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也许在行车过程中,驾驶员一次不经意的“分心”并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但正是这样的侥幸心理,致使分心驾驶行为一再出现,成为酿成惨剧的根源。广大驾驶人对这一安全隐患应有足够认知,任何一瞬间的分心,一恍忽的分神,或是一个影响安全行车的小动作,都可能酿成极严重的后果。在此,开发区交警提醒广大司机,行车上路务必保持注意力的高度集中,谨慎驾驶,平安行车,这既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珍惜,更是对自己和家人的负责!

  3、高新区案例:

  2019年12月01日凌晨,耿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黄河西路时,肇事车辆将耿某某连人带车撞倒,驾驶人没有选择报警和抢救伤者,而是上车后直接驾车扬长而去,高新区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电话后,事故中队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和侦查工作。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耿某某躺在地上,已无生命迹象,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歪倒在旁边,中心隔离栏有损坏,但现场没有目击证人案件陷入云雾谜团,既不能确定肇事车辆车型,事发地点又没有监控录像,办案民警心急如焚,随后专案组民警不断甄选所有通过此路段的大型货车,通过现场模拟,通过预测时间、压缩排查范围,在海量的视频资料甄别中,当天中午12时终于传来了好消息,事故发生地点东侧的卡口抓拍照片中,通过反复甄别、对比、筛选,一辆车牌为冀A12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入了专案组的视野,至此,案件终于有了眉目,肇事车辆终于浮出了水面。锁定肇事车辆后,专案组和车主联系,锁定驾驶人和车辆位置后,专案组成员段星羽、周松加带领辅警立即动身,辗转山东、河南两省多个市县区,在肇事车辆所在地交警大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下在河南省219省道上将嫌疑车辆截获,并抓获肇事司机毛某某,将其带至高新区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下午十六时,在肇事车辆、视频资料等大量证据及强大的侦查攻势下,肇事司机毛某某终于交代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经过。目前,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潘敬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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