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不放假 菏泽中院女法官直播间里话女性维权

2021-03-09 10:18:56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周琛 付洪强 张媛媛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周琛 付洪强 张媛媛 菏泽报道

  3月8日,在“三八”妇女节当天19点,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邢保贞走进大众网·海报新闻直播间,和网友畅聊女性维权那些事儿,引导女性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学会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邢保贞表示,除了社会环境的变化,我们的法律也在一直完善,并一直致力于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立法精神及相关条款也充分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和关爱。

  对于最近备受关注的“离婚冷静期”,有人说是对离婚自由的一种限制,邢保贞告诉网友,其实我国现在是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离婚夫妇一般当场就能拿到离婚证,但现实中冲动离婚的现象非常严重。像美国的普通离婚程序,就需要经过3-12个月不等的等候期,离婚手续才能办理完成,夫妻关系才可以终止。我国的离婚冷静期是30天,且冷静期仅限于夫妻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说起“家暴”,邢保贞呼吁女性网友,遇到家庭暴力,不要觉得是家务事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就容忍,要爱护自己,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损害。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还包括精神上的暴力。精神上的暴力主要表现为对他人侮辱、谩骂、人格贬损等,使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等心理和精神方面的伤害。如果遭受家暴,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而实施的一项民事强制措施。人身保护令也被视为阻挡家暴的一个防火墙。在诸多的离婚案件中,因遭受家庭暴力到法院申请离婚的女性往往因“同在屋檐下”难免受到对方报复,而有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便如有了一道护身符。如果施暴方违反人身保护令继续施暴,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施暴方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邢保贞说,《民法典》对女性人身权的保护不止体现在反对家庭暴力这方面,还通过了完善反对性骚扰和保护隐私权的相关条款,也体现了对妇女人身权的保护。《民法典》强调了性骚扰的一个构成要件——“违背他人意愿”,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对隐私权《民法典》也明确禁止了一系列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这些细致的规定引导社会尊重女性个人的人格尊严,有利于预防与惩罚犯罪。

  邢保贞表示,在她所接触的离婚纠纷案例中,矛盾最多的应该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承担。合法婚姻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则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邢保贞告诉网友,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基本的原则是“共债共签”原则,就是一个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两种情形。一方签字情形下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方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部分属于个人债务。所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

  直播链接回看:https://play.yunxi.tv/livestream/e9707d461b43443bafd645a9485c1e12

初审编辑:刘进

责任编辑:南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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