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骑摩托致使后座人员死亡,如何定责?菏泽牡丹区法院公布典型案例

2022-12-05 10:39: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周琛 祝建设 王秋媛 郑珂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周琛 通讯员 祝建设 王秋媛 郑珂 菏泽报道

  酒后骑行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使后座人员死亡,如何定责?近日,菏泽牡丹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7日23时,甲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前方同方向乙某无证醉酒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乘车人丙某死亡、乙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划分认定,确定甲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丙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乙某辩称,在案发前死者明知其已喝酒并知情车辆较小无法承载人行驶还强行上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行为符合好意同乘的性质及特征,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庭应当在本案中减轻其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本案系发生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侵权之诉,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乙某承担的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被告甲某与乙某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其中甲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甲某与乙某以70%: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宜。但受害人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被告乙某醉酒的情形下,仍然搭乘其车辆致自身受害,属于乙某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乙某对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损失以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

  故法院最终按照上述责任划分比例判决被告甲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乙某分别赔偿丙某相应损失。

  法官提醒

  C1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包括摩托车,如果市民有C1驾照,想要驾驶摩托车,就必须持有D证、E证或者F证三者之一,并驾驶对应的摩托车型,一旦驾驶与C1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就会被认定为无证驾驶。此外,摩托车亦是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属于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民,应坚决拒绝乘坐酒后驾驶的机动车车辆,避免发生意外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初审编辑:徐德波

责任编辑: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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