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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妻子与邻居有染 牡丹区一男子斧砍邻居儿子

2013-12-16 17:56:00 作者:崔如坤  来源:齐鲁晚报
牡丹区男子徐某因怀疑妻子与邻居有染,便手持斧头将邻居的儿子及前去阻拦的妻子头部砸伤。后来,法院审理查明,徐某因怀疑自己的妻子与邻居徐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产生将徐某某儿子扬扬杀死的想法。

      本报菏泽12月15日讯(记者 崔如坤) 牡丹区男子徐某因怀疑妻子与邻居有染,便手持斧头将邻居的儿子及前去阻拦的妻子头部砸伤。近日,牡丹区法院审结该案。经鉴定,徐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最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今年3月15日下午6点钟,8岁的扬扬(化名)和小玩伴们正在家里玩耍,突然一个四五十岁摸样的男子,手持斧头闯进他的家里,二话不说掂着斧头向扬扬头上砸去,扬扬当场受伤晕倒在地上。后经鉴定,致扬扬头顶枕部外伤,脑挫裂,颅骨粉碎性骨折,构成重伤。

     

      事发当天,发现情况的村民赶紧找到扬扬的父母,并帮着把孩子送到医院抢救,扬扬住院治疗31天。当晚8点钟,牡丹警方便在327国道牡丹区安兴路口附近,将徐某抓获。经鉴定,徐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

     

      对扬扬来说,砸伤他的这名男子并不是陌生人,而是邻居徐某。后来,法院审理查明,徐某因怀疑自己的妻子与邻居徐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产生将徐某某儿子扬扬杀死的想法。

     

      事发当日,他趁扬扬的父母不在家,手持斧头将年仅8岁的扬扬头部砸伤,幸亏徐某的妻子在其行凶前发现了异常,及时赶到护住了扬扬,才避免了命案的发生。阻拦过程中,徐某的妻子头部也被徐某砸伤,后经鉴定,徐某妻子轻伤。

     

      近日,牡丹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持凶器打击他人头部,欲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被告人徐某在作案时犯有精神分裂症,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6416.65元。

     

        原链接:http://sjb.qlwb.com.cn/qlwb/content/20131216/ArticelP05005FM.htm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张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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