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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对高污染企业强制投保

2013-02-22 16:17:00 作者:张兰  来源:金融时报
《指导意见》对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额保费厘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事故理赔机制、信息公开等内容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投保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对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共同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作出了规定。

      《指导意见》对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额保费厘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事故理赔机制、信息公开等内容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投保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对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共同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作出了规定。

      本报北京2月21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不仅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而且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记者今天从中国保监会获悉,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据悉,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有关专家表示,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不仅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而且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和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在明确强制投保企业范围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指导意见》规定,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在激励措施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将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同时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指导意见》对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额保费厘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事故理赔机制、信息公开等内容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投保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对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共同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作出了规定。据记者了解,下一步,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部门分工要求,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绿色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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