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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赢了360 奇虎承担79万诉讼费

2013-03-29 14:20:00 作者:  来源:广州日报
奇虎认为,QQ软件所属的综合性即时通讯软件因其综合了文字、音频、视频等功能及服务,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奇虎提出,腾讯逼迫用户在360与QQ之间“选边站队”,妨害了市场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双方律师在签判决书。被告腾讯代理律师(右)、360代理律师(左)。 CFP供图

      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昨日一审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腾讯不构成垄断,并判决奇虎承担79万元的诉讼费用。据悉,这是国内首个在即时通讯领域对垄断行为作出认定的判决。宣判结束后,奇虎、腾讯代表人士均表示,要与公司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争端:360状告QQ索赔1.5亿元

      奇虎360与腾讯之间的纠葛被业界称为“3Q大战”。2010年9月27日,奇虎发布了其开发的360“隐私保护器”,专门搜集QQ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QQ则立即指360浏览器涉嫌借黄色网站推广。同年10月29日,奇虎推出“扣扣保镖”,该软件可以屏蔽腾讯的弹窗广告等插件。

      五天以后,腾讯发布了《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要求终端用户在QQ软件与360软件之间只能选择其一,要么删除360软件,要么退出QQ软件。11月20日,国家工信部出面调停,要求两家公司必须立即停止一切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2011年10月,奇虎向广东高院起诉,诉腾讯逼迫用户在360与QQ软件之间“选边站队”,妨害了市场竞争,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请求广东高院判决腾讯立即停止垄断民事侵权行为,赔偿其各项损失1.5亿多元,并在被告网站及相关平面媒体刊登道歉声明。

      去年4月18日,该案开庭。双方主要围绕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腾讯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以及腾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等方面进行了争论。

      判决:驳回奇虎诉求承担诉讼费用

      昨日,广东高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由于奇虎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错误,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腾讯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故驳回奇虎的全部诉讼请求。79万元的诉讼费用,也由奇虎承担。

      据有关专家介绍,由于我国的反垄断法是2008年8月1日开始施行,国内类似司法判例并不多见,而涉及互联网尤其是即时通讯软件领域的垄断侵权案件更是罕见。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如何界定垄断考验法官的智慧,“全世界范围内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

      焦点1:“相关市场”如何界定?

      任何竞争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因此,要认定QQ软件及服务是否构成垄断的前提就是准确确定其所处的相关市场,包括商品范围及地域范围。

      奇虎认为,QQ软件所属的综合性即时通讯软件因其综合了文字、音频、视频等功能及服务,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至于相关地域市场,奇虎认为,QQ软件等综合性即时通讯工具因其独特的中文语言、文化背景,与国外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间不存在替代关系,应界定为“中国境内市场”。腾讯则反驳奇虎“故意采用过窄”来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使 QQ的市场地位被“人为高估”。其认为,MSN、米聊、飞信、微博等都具有即时通讯的功能,和QQ有竞争关系。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互通性,即时通讯用户并不局限于中国大陆,而应界定为“全球市场”。

      法院认定,QQ与飞信等跨网络、跨平台的即时通讯系统,以及Skype等单一具有文字、音频或视频功能的即时通讯软件,还有微博、SNS社交网络等都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但与电子邮件和电话传真,则不属于同一市场。

      合议庭认为,QQ软件除了即时通讯外,还提供广告、资讯、微博等服务;MSN上有翻译、邮箱等;新浪微博还提供私信、游戏等应用入口。这些都是综合性平台,免费产品只是吸引用户来搭建平台的手段,竞争的实质是互联网企业在各自平台上开展增值服务和广告业务的竞争,这也是为何360作为杀毒软件与QQ通讯软件两个不同领域的产品能发生“3Q”大战的原因。

      至于地域市场,法院认为,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互通性,导致了经营者和用户的无国界,本案的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

      有了关于相关市场及有无支配地位的认定,法院已经确定了QQ不具有垄断地位,对于腾讯是否存在限制交易行为与是否构成垄断侵权没有联系。

      焦点2:强迫用户“二选一”

      是否滥用支配地位?

      奇虎提出,腾讯逼迫用户在360与QQ之间“选边站队”,妨害了市场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法院认为,腾讯强迫用户“二选一”,表面上是赋予用户选择权,实际上是逼迫用户只能与其交易,而不能与360交易。而一旦腾讯是一个垄断者的话,那么用户极可能放弃360。因此,该行为一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将是限制交易的行为。法院认为,即便腾讯面临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的情况下,采取自力救济的对象应当是360,而不是用户,腾讯不能代替用户作出选择,其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在当时的情况下,腾讯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紧急启动明令奇虎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行为,而不应当鲁莽、非法行事。”

      对于QQ软件捆绑搭售QQ医生、管家等行为,法院认为,腾讯并没有限制用户的选择权,且提供了相应的卸载功能,奇虎也没有提供其因此而遭受的同类商品市场占有率下降或者有关消费者因此遭受损害的证据。故不构成“捆绑”也就是搭售行为。

      焦点3:QQ有没有垄断

      市场份额说了算吗?

      对于QQ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奇虎称,截至2011年6月30日,QQ的即时通信活跃账户达到7亿多个,最高同时在线账户高达1.367亿个,具有“领导”地位。CNNIC调查显示,QQ的用户渗透率高达97.4%高居榜首;艾瑞咨询的报告显示,腾讯在2010年即时通讯市场的份额占到76.2%。

      但腾讯认为,奇虎提供的多份报告对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前提与反垄断法的规定明显不同。即时通讯服务市场进入门槛低,QQ并没有不可替代性。飞信、阿里旺旺的用户都先后破亿,尤其是微博的迅猛发展给其带来了挑战。

      对此,法院认为,艾瑞咨询的报告中涉及的统计产品范围与法院认定的商品市场范围存在差异,其未将手机和平板电脑终端、微博和SNS社交网站等纳入统计范围,且将地域界定在了中国大陆。即便艾瑞公司的统计准确,也不能凭借市场份额超过50%来推定垄断成立。

      法院认为,因互联网即时通讯领域对资金和技术的要求不高,每年都有大量的经营者进入。根据CNNIC调查,半年内,用户使用超过2款以上的即时通讯软件比例高达63.4%,足见其替代性之高。QQ对交易对方并没有很强的控制力,也无法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此外,法院认为,QQ并非“一步登天”,在产品开发之初,MSN是国内市场份额最大的提供商,然而腾讯却最终超过MSN。因此,网络效应和用户锁定效应并非不可逾越的壁垒。法院认为,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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