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1月6日讯(记者 李亚)2011年,李某一、马某某为李某二担保向王某借款,到期后三人均没有还款,王某将三人告上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后,三人均未执行判决,此后李某一还去购买了两套商品房。近日,李某一以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再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欠款108万拒不还款,三人被判拘留
据了解,2010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一与马某某为李某二担保,向王某借款108万元。到期后王某进行催收,李某一、李某二、马某某均未还款。2011年5月16日,王某将其与李某一、马某某、李某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诉至牡丹区法院。
2011年5月30日,牡丹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某二偿还王某借款108万及利息,李某一、马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二、马某某、李某一拒不主动履行应还款义务,2011年7月21日,牡丹区法院对李某一进行司法拘留15天。
购买两套商品房,担保人被判刑一年
然而此后,李某一在未偿还所有借款及利息的情况下,用其名下所有的35万元分别于2012年、2013年购买菏泽市和平路“鑫苑国际花园”小区和菏泽“朝阳”小区南区商品房各一套,并登记在其名下。2014年4月11日,该两处房产均被牡丹区法院查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一及马某某将王某所有欠款及利息还清。
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一有能力履行法院已发生效力的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却将其所有的35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房产,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因被告人李某一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并积极交纳罚金,且在案发后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认定的义务,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最终被告人李某一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