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6月11日讯(记者 张帅)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陈宜民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陈宜民有期徒刑九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其所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389.37万元赃款上缴国库,剩余赃款47.417万元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宜民,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曾任中共巨野县田桥镇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3年1月,陈宜民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冒领、侵吞、骗取等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共计436.787万元,其个人得款人民币398.787万元; 2009年1月,陈宜民与田桥镇副镇长杨某、财政所所长祝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共同出资组建巨野国泰建材有限公司,挪用田桥镇人民政府公款36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金,办理公司注册登记;2007年10月,陈宜民向时任中共巨野县委书记的刘贞坚(另案处理)送存款金额1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要求刘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在组织考察、民主推荐过程中,刘贞坚推荐陈宜民为副县长人选。2007年12月,陈宜民担任巨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宜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为在干部调整过程中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