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10月16日讯(记者 张鹏 通讯员 王群)日前,曹县男子武某某因想到曾和本村村民李某某有矛盾,遂驾车将正在路边聊天的李某某撞伤,撞击中还将李某某孙子、村民蔡某、刘某3人撞伤。经司法鉴定,武某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以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4年8月31日,武某某驾驶面包车停在本村大街上时,看见李某某抱着孙子在路边与刘某、蔡某聊天。武某某想起以前与李某某有矛盾,遂产生用车将李某某撞死的念头,于是他驾驶面包车将李某某孙子、村民蔡某撞伤,后又掉转方向将刘某撞伤。经曹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蔡某、李某某孙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鉴定为轻伤二级;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经山东省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某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认为,武某某采取驾车撞人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实施犯罪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其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形下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以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宣判后,武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菏泽市中院终审后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