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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妨碍法院执行 牡丹区两人被各罚2000元

2013-03-29 15:34:00 作者:李亚  来源:大众网
案外人阻挠法院执行,公然对抗法律。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月27日上午,牡丹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侵权纠纷案中,依法对妨碍执行的案外人于某、魏某某予以强制带离现场,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的处罚。

      大众网菏泽3月29日讯(记者 李亚)案外人阻挠法院执行,公然对抗法律。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月27日上午,牡丹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侵权纠纷案中,依法对妨碍执行的案外人于某、魏某某予以强制带离现场,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的处罚。

     

      2013年1月18日,河南周口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解放牌货车为菏泽某木业有限公司送货,货运至木业公司厂内,于某某在卸货过程中,摔伤脚跟,双方就受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将送货的车辆扣押在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某木业公司院内。

     

      3月6日,周口某运输公司将于某某诉至牡丹区人民法院,要求于某某返还扣押的车辆并赔偿损失。3月23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于某某返还所扣押的车辆,周口某运输公司赔偿于某某损失8000元。24日,周口某运输公司依调解书将赔偿款交至法院后,于某某却再也未露面。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河南周口某运输公司于25日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对被扣押的车辆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在寻找于某某未果的情况下,来到停放车辆的牡丹区沙土镇某木业公司,向公司有关人员耐心解释法律依据,并明确告知妨碍执行法院生效调解书的后果。然而该公司有关人员声称:“要放车,必须有于某某到场!”鉴于案外人确定要出面阻拦执行的现实情况,执行干警经过认真分析,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对被扣押车辆予以强制执行。

     

      27日上午,法警大队全体干警前往沙土镇某木业公司现场维持秩序,由案件申请人清理启动被扣大货车。清理过程中,该木业公司员工于某伙同其亲戚魏某某等人强行进入现场警戒区,站到货车前面,大声吆喝鼓动其他人,制造混乱,阻止法院执行。当执行干警试图将其驱离现场时,其与执行干警发生拉扯行为,并造成一位干警受轻微伤。

     

      为避免事态进一步发展,经向领导汇报,执行干警果断决定,中止执行,依法对妨碍执行的于某、魏某某实施拘留,并强制将其带离了现场。于某、魏某某感到事情已经闹大,心生悔意,赶紧电话通知公司和家人,将被扣车辆送还申请人。考虑二人已经认识到其行为错误,并依法返还了被扣车辆,在其出具悔过书后,牡丹区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对二人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责编: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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