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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走自家抵押车 车主被诉盗窃获刑10年
2014-10-22 14:25:00 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作者:甘雨盼
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因从洗车行偷走自己已经抵押给别人的奔驰牌轿车,一审获刑10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大众网10月22日讯(通讯员 甘雨盼)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因从洗车行偷走自己已经抵押给别人的奔驰牌轿车,一审获刑10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悉,2012年,被告人张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由河南众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做担保,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申请抵押贷款,从河南郑州之星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46.8万元的奔驰牌轿车。张某支付了首付车款14.25万元。

  据了解,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以20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质押给河南省南阳市的尹某,尹某于2013年2月17日将该车以19.5万元的价格转押给江西省九江市的柳某,次日柳某将该车以26万的价格转押给山东省巨野县的吴某,后被转押至巨野县振兴担保公司,张某将该公司陈某等人驾驶放置于“车言车语”门市部洗车的号奔驰牌轿车开走。

  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49653元。被告人张某当庭否认从“车言车语”洗车门市部将豫AP879Z号奔驰牌轿车偷走,为自己做无罪辩解。张某称,轿车是自己花钱买的,开走自己的车不构成盗窃罪。该车至今下落不明。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车辆登记信息虽显示车辆所有人是张某,但该车张某的所有权是附有一定条件的,张某没有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清贷款,没有遵守合同约定,擅自将车辆质押给他人,担保方河南众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依照合同约定将该车收回。被告人张某窃取该车时对该车并不享受所有权。

  被告人张某是从洗车店秘密窃取的该车,该车被盗时洗车店老板赵某有合法取得的临时管理权,张某与尹某之间的质押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不影响其盗窃犯罪的成立。故获刑10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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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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