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男子郭某在雇佣他人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作业时,由于违规操作造成高压供电线路失电9分钟,给一建材公司造成损失77万元。近日,菏泽中院审理认为,因事故发生时车辆在投保期内,保险公司应承担支付保险赔偿金19.8万元,郭某应对其余赔偿不足的部分57.2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3月6日,菏泽某建材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由电力公司向建材公司提供电力,第一电源经巨润线路送电,第二电源经大润线路送电。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方应按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方。
2012年4月8日21时,电力公司因检修通知建材公司于4月9日7时至18时将大润线负荷调至巨润线,调负荷期间单电源供电。接到通知后,建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大润线负荷调至巨润线。
然而,当日7时许,男子郭某租赁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在吊装作业时,由于伸臂过长,失去安全距离,引起线路跳闸停运。同日7时5分,电力公司通知建材公司将巨润线调至大润线,恢复供电。7时14分,巨润线恢复供电,但造成建材公司9分钟停电,产生77万元损失。
事故发生后,电力公司、郭某及郭某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均以各自理由拒绝赔偿损失,为此,建材公司将各方告上法庭。
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并非因电力公司擅自停电而造成的,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郭某所雇用的驾驶员在吊车时违规操作造成建材公司的高压供电线路失电,致使建材公司停电而造成损失,郭某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未采取安全措施,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是造成此次停电事故的直接原因,郭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郭某所使用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条款,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承担支付保险赔偿金19.8万元的责任,郭某应对其余赔偿不足的部分57.2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