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3月27日讯(记者 聂冬梅)精神病人涉嫌故意杀人,该怎么判刑?近期,曹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精神病人故意杀人案,经审查,曹县人民检察院对凶手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曹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这一案件,也成为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曹县首例强制医疗案。
无缘无故挨了4刀 凶手被强制医疗
事情发生在2013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曹县某乡镇王某前往曹县一宾馆寻找朋友未果,却被在此宾馆入住的沙某发现,之后沙某一直纠缠王某。两人发生争吵后,沙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脖子扎了一刀,在厮打过程中王某又挨了3刀。
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沙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5月12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2日被逮捕。
曹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沙某在案发前后存在明显的精神障碍,其刑事责任能力存疑,公诉人立即申请对沙某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随后经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沙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7月28日,曹县检察院要求曹县公安机关移送卷宗,次日决定对沙某不起诉,送达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向曹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8月25日,曹县人民法院对沙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由于沙某家庭极其贫困,无力支付治疗费用。曹县检察院多次与曹县政法委、曹县磐石医院等有关部门联系、协商,为沙某及时办理了医保手续,并筹集到10000元的刑事司法救助金,用于对沙某的强制医疗,目前其病情已得到有效控制。
犯罪嫌疑人平日脾气暴躁 曾扬言要杀害母亲
检察人员怎么判断犯罪嫌疑人是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曹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告诉大众网记者,他们在受理沙某故意杀人案当天发现,犯罪嫌疑人沙某行凶时竟没有任何犯罪动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再查看沙某的供述,发现更是前言不搭后语,这一系列不合理的现象引起了办案人员的重视,立即赶往看守所提审沙某。
在讯问室办案人员发现,沙某不但言语混乱、举止怪诞,而且怀疑周围的人将对其实施侵害,沙某异常的举动进一步加深了办案人员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怀疑。
为慎重起见,办案人员立即联系侦查机关对沙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并向沙某亲友核实调查发现,日常生活中的沙某脾气异常暴躁,经常没来由地乱摔东西,不能与家人进行正常的沟通和交流,甚至扬言要杀害自己的母亲。
凶手被强制医疗案件 如何赔偿被害人?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这一程序,出现在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沙某故意杀人案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曹县首例符合强制医疗程序的案件。
曹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起案件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未得到犯罪嫌疑人沙某一方的任何经济赔偿,为此被害人多次到检察院表达不满,沙某家庭贫困,表示无力支付,赔偿陷入困境。
针对双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曹县检察院核实了解到,被害人因伤不能外出务工,又花费了大量的治疗费用,生活陷入困境;而沙某作为农民家庭,收入微薄,维持生计步履维艰。
了解情况后,曹县检察院将双方当事人列入“五进两服务”重点救助对象。根据《刑事被害人救助管理办法》,为被害人办理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同时积极向当民政部门反馈沙某家庭的特殊情况,为两个家庭解决了困难。
解读:强制医疗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大众网记者从曹县检察院了解到,新《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程序规定了较为明确的适用标准,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适用对象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如果仅仅是在网络上或者纸质媒介上发表不切实际、漫无边幅的言论,即俗话所说的“文疯子”,因其并没有实施暴力行为,没有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产生现实的危害,对该类人则不能适用强制医疗程序;
其次,适用对象具有不可归责性。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而不包括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候犯罪的情况,以及醉酒的人犯罪的情况;
第三,适用对象必须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需要法院根据精神病人的具体精神病类型、表现、行为方式以及医学鉴定结果加以判断,只有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才满足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