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7月6日讯(记者 张鹏 通讯员 王群)日前,张某某和乘车人刘某某驾车途经郓城某村庄时,被路旁的杨树砸中,导致两人身上多处不同程度受伤。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交通管理局赔偿张某某、刘某某医疗费等共810142.21元。
2014年7月19日下午,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正常行驶中,途经郓城县某村庄时,被某交通运输局管理的树木砸伤,造成驾驶人张某某、刘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诊断,张某某为胸椎骨折脱位并截瘫、胸脊髓损伤、肋椎关节脱位、横突骨折、背部软组织挫伤等,于是将某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交通管理局对其所有的存在安全隐患行道树木未及时进行处理,致使歪倒时将张某某、刘某某砸伤,对张某某的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从此处路过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故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分析双方过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以某交通管理局承担65%责任为宜。
某交通管理局辩称张某某的伤属于意外事件,依法可免除赔偿责任。因该杨树歪倒是因树干底部外层树皮脱落,树干外围干枯,存在安全隐患所致,并非属于意外事件,故不能免除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某交通管理局赔偿张某某、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810142.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