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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行政执法必须亮证 “临时工”不得执法
2015-10-10 18:39:00 来源:大众网 作者:张鹏
10月8日,《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正式在省政府网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省内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新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经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大众网菏泽10月10日讯(记者 张鹏)10月8日,《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正式在省政府网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省内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新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经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新办法中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等做出明确界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的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证件。

  按照办法,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经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执行公务活动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执法,并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载明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及照片、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行政执法区域、证件编号、有效期限等信息。未按规定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属于聘用的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临时借调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尚在受处分期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等五种情形之一,将不能获得行政执法证件。

  据了解,通过资格认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每四年参加一次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试。行政执法证件每两年审验一次,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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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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