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备受市民关注的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11月4日正式颁布实施,有效期5年。2013年8月11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同时废止。
过半数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要开听证会,修改方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相关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拟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开选定的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500户以上的,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补偿价格不低于同区位同类房产市场价格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征收范围确定后,对于被征收合法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的价值可给予一次性包干补偿。违章突击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应自行拆除。
带院住宅换高层最高奖励12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钥匙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市城区范围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最高给予10000元的奖励。
征收个人带院落的住宅房屋 (不含单元式住宅楼房一楼带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小高层或高层住宅的,给予三种奖励: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在9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2平方米安置面积;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在90(含)平方米以上144(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0平方米安置面积;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上的,奖励7平方米安置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