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菏泽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菏泽日前出台了《菏泽市市级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对实际执法执勤用车进行统一管理。市、县区执法部门分别按核定编制数的一定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每多保留一辆核减该部门公务交通补贴6万元。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按照改革办法,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根据要求,在中央和省明确的17个执法部门内,市、县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60%、70%保留。其中,菏泽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涉及到12个部门,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纪检(监察)、司法(含监狱、戒毒)、农业(含农机、畜牧)、工商、林业、食药监、地税、森林公安等部门(系统)。
在中央明确的17个执法部门外,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具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的部门,市、县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50%、60%保留。其中,菏泽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涉及到14个部门,包括质监局(稽查局)、卫生局(监督所)、人社局 (劳动监察)、交通局(运输监督)、城管局等。
执法执勤用车超过规定比例的部门,每增加1辆相应核减该部门的公务交通补贴6万元。保留比例超过原编制数90%的则不再发放该部门公务交通补贴。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需要外,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按照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统一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