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海、战某柱等6人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被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刑。本案是巨野县人民法院迄今为止单次因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最多的一起案件,处置危险废物数量之大,跨区域之广,备受社会关注。该案的审判严厉打击了污染环境环境犯罪行为,维护了当地良好环境。
2014年8月中旬,财迷心窍的张某海、战某柱针对当下有些企业对废弃物管理不严的漏洞,预谋在巨野县建厂,以利用化工废料提炼硫磺。二人分工,由张某海负责寻找办厂地点,曾在化工厂做过技术员的战某柱负责原料购进和提炼技术。张某海遂找到熟人孔某芹,提出了让孔某芹提供场地的想法,随后孔某芹便找到弟弟孔某战,孔某战便将位于巨野县太平镇孔庄村北自己的一块责任田,以及相邻的郓城县唐庙乡丁庄村一闲置木材加工厂租给他们存放化工废料。战某柱又通过中间人李某泽,联系到了江苏省连连云港市恒润化工有限公司负责化工废料销售的陆某案,陆某安遂以每吨补贴人民币70元的价格,向李某泽提供了其公司生产乙基氯化物过程中蒸馏环节产生的反应残渣180吨,分两批次发往巨野县。
正当他们紧锣密鼓准备大干一场时,由于这些废弃物散发的强烈刺激味,经居住在周围的村民举报,巨野县环保局、公安局依法予以封存。但利欲熏心的张某海等人又将这些危险废物转移。经过菏泽市环保局、山东省环保检测等单位检测,这些废弃物呈强酸性,为危险废物。为尽快减轻这些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巨野县环保局、公安局在紧急采取多项防止泄漏扩散措施的同时,对上述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
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海、战某柱、李某泽、陆某安、孔某芹、孔某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高达180吨,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判决被告人张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海、战某柱、李某泽、陆某安、孔某芹、孔某战各罚金3万元。上述人员被告人均为提出上诉。 巨野县人民法院院长程相锋说: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强制已不足以有效地防止和防治环境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和相关司法解释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增强了司法可操作性,使得本罪客观方面规定更为科学合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构成污染环境罪。企事业和个人从事危险废物的储存、处置等活动,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防止因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上述案例中,张某海等人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置,未取得排污许可,而且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直接污染环境,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理应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