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7月22日讯 说到摩托车和电动车,不少人还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驾驶电动车违反交通法规没什么大不了。近日,山东成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菏泽市首例醉驾电动车肇事案。
最近,成武县人民法院对菏泽市首例醉驾电动车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据了解,今年6月10号凌晨,56岁的张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行云”电动三轮车,撞到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造成轿车损坏。成武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在现场调查处理中,发现张某涉嫌酒后驾驶。
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驾驶的车辆明显与电动自行车的三个标准不符,应属于机动车范畴。随后,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张某起诉至成武县人民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法官牛稳平介绍说:“构成危险驾驶罪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醉酒,二是驾驶机动车。这两个条件都具备。醉酒有菏泽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这有山东交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咱们是依据这两点。”
对判决结果,张某对自己危险驾驶造成的后果仍没有悔意,反而觉得自己倒霉。 张某说:“这个事出现了,就是我倒霉。这一块不,别说是我,人人都是如此,喝酒开车是要出危险的,但是喝多跟喝少又是另一回事,喝多出现的事大,喝少或者是不出事,我这个事就是个巧合。”
成武交警大队交通管理宣传科科长张成业表示:“对他的行为,我们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他进行了罚款处理,对其无号牌上路行驶的行为,罚款200元,对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200元罚款,可以拘留其15日。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