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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法院全程调解 案件虽再审矛盾终化解

2013-11-04 10:49:00 作者:孙振鸿  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开发区法院不放弃任何调解的机会,坚持全程调解,在每个环节都做出调解的努力,取得了较好效果,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大众网菏泽11月4日讯(通讯员 孙振鸿)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开发区法院不放弃任何调解的机会,坚持全程调解,在每个环节都做出调解的努力,取得了较好效果,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013年9月9日,开发区法院审理的由检察机关抗诉的2013年度唯一再审案件,即申诉人菏泽交通集团联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诉人晁某某、贾某某及原审被告李某某、贾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圆满结束,案结事了,权利主体晁某某拿到了劳动报酬现金78000元。

     

      2011年10月11日,晁某某第一次提起民事诉讼,开发区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1)菏开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贾某某支付晁某某劳务费80 017.77元,菏泽交通集团联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根据晁某某的申请,开发区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菏泽交通集团联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菏泽交通集团联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服,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以菏检民抗字(2012)第71号民事抗诉书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菏民抗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一、本案指令开发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开发区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再审,再审查明贾某某欠晁某某100 641.28元及鉴定费5000元,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晁某某超出原审判决中的债权部分以及鉴定费用5000元,可以另行主张权利。该案多次调解未果,最终判决维持原判。2013年7月22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

     

      菏泽交通集团联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服判决,向开发区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在上诉期限内,合议庭成员始终不放弃调解努力,经过多方沟通,终于促使义务主体贾某某、菏泽交通集团联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权利主体晁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义务主体一次性支付晁某某现金78000元,晁某某放弃涉案两工程的其他债权部分权利。协议内容已于2013年9月9日全部履行完毕。

     

      该民事诉讼从发生到结束接近2年的时间,调解工作贯穿于全案的始终,承办法官不放弃任何化解矛盾的机会,最终实现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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