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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社会服务 承接主体有“门槛”

2014-06-16 17:58:00来源:大众网 作者:于潇潇
今天上午的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济南市财政局副局长周之勇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称,承接主体确有“门槛”。周之勇介绍,承接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大众网济南6月16日讯(记者 于潇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否对社会力量设置准入门槛,承接主体应具备哪些条件?今天上午的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济南市财政局副局长周之勇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称,承接主体确有“门槛”。

      周之勇介绍,承接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其基本条件:一是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另外,承接主体还需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依法纳税和社保基金的良好记录;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责任编辑:张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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