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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立法禁恶意"啃老" 老人生活水平得比子女高

2014-06-19 11:10:00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杨芳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高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规定,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必须高于赡养人;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老年人65岁以上去公园免票、乘坐公交车免费;鼓励开发亲情住宅,让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人生活水平得比子女高

      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根据《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山东省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高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采取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一点评:子女常回家看看,或者经常给父母打个电话关心问候一下,这是每个子女“必须”的,要做到并不难,单看你有心无心。但是有时候也需要单位配合。

      老年人生活水平要“高于”赡养人水平,这个该怎么理解?怎么衡量?老人吃穿花费比子女高?老年人大多饮食清淡,在吃穿上要求不高,生活水平要超越子女,可能性不大。那么我们只能从精神层面理解,把你认为“最好的”献给父母。

      老人可以拒绝子女“啃老”

      根据征求意见稿,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不得违法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约定期满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不得扣押老年人的有关证件。

      第一点评: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里,老人可以对子女“啃老”说不,彰显法制进步。可是反过来说,又有多少老人能够“潇洒”地对“啃老”儿女说“不”呢?

      关于老年人离婚、再婚,如今纠纷最多的就是子女以此为理由,拒绝赡养老人或者分割老人财产。对于有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来说,老人的这些财产是自己挣得,是与你无关的;但是子女是老人养大的,不管他和谁再婚,养老人的义务怎么也抹不去。

责任编辑:张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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