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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修法让老年人不被“啃老”引发热议

2014-06-24 10:35:00来源:新华网 作者:魏圣曜
最引人关注的还是“条例”中第十七条的一项规定,其中明确:“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作为一部专项法规来作出明确规定,让老年人有权利拒绝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人‘啃老’,从完善法律法规的角度讲是有必要的。

      新华网山东频道6月23日电(记者魏圣曜)从“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到“经常看望或采取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再到“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近日公布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因“亮点”颇多备受关注,其中拟立法保护老年人不被“啃老”更是引发热议。有部分网民认为,是否资助子女老年人本来就有决定权,再次立法实属“多此一举”;但也有部分律师和学者认为,“条例”有利于完善法规、改善当今“啃老”风气,让“啃老族”彻底“断奶”。

      记者注意到,已经实行15年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近日迎来“大修”,而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中出现不少“亮点”,包括“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采取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被不少网民赞为“体贴入微”。

      最引人关注的还是“条例”中第十七条的一项规定,其中明确:“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这项规定一经公布,赞成声和反对声都一片高涨。在济南市历下区某事业单位工作的朱冉说,让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既能保障老人生活水平,也能让一些不思进取的年轻人早点走向独立,“‘啃老’虽属家庭内部问题,一直以来是民不告、法不究,但老年人有了这项权利,会对‘啃老族’产生更强的震慑力。”她说。

      也有公众认为,“严禁啃老”与其入法不如“入心”。知名评论人毕晓哲说,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年满十八周岁后、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如果继续接受父母的资助,父母的行为就是“赠予”而非“尽扶养义务”,赠予与否完全取决于赠予人意愿,地方性法规规定父母可以拒绝"啃老",“多此一举”。

      网民“卿卿豆稻虫”也认为,政府应该从社会保障机制和关心关怀上下工夫,扶持和引导那些暂时不能自立的社会群体,让他们能尽快摆脱对老人的生活依靠和经济依赖,通过“一纸条例”强行介入最后可能吃力不讨好。

      不过,部分法律界人士则认为这并非“多此一举”,反而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山东众诚仁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刘坚勇认为,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有相关规定,其中父母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具有抚养义务,但这只是笼统的、概括性的法律规定;而且18岁之后老年人虽无“抚养义务”,是否还有继续赞助、扶助的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作为一部专项法规来作出明确规定,让老年人有权利拒绝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人‘啃老’,从完善法律法规的角度讲是有必要的。”刘坚勇说。

      “从社会价值观引导上看,这一新规一旦获得通过,也有利于社会成员、不同年龄层次的人形成各尽其责的价值导向。”山东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王忠武认为,“该断奶时就断奶”,一直以来我国多数父母对子女关照得过多,这不仅不利于年轻人自立更生,甚至不利于为国家发展储备有担当、敢负责的人才资源。

      山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秦庆武认为,我国存在大量的“四二一”家庭模式(祖父母外祖父母四人、父母二人和一个孩子),这种家庭模式下产生了“四二一综合症”,导致部分年轻人从小就寄希望于依靠老一辈获得较好的工作和生活,“有些年轻人一遭遇小小的失利或找不到所谓的‘好工作’就开始消极避世,长年累月赖在家里上上网、吃老人的收入,丧失了年轻人应有的活力,需要从外部施加压力让他们做出改变”。

      刘坚勇、秦庆武等人还认为,之所以会产生“啃老族”,既有年轻人心理承受能力差、不能吃苦等主观原因,也有就业、住房等社会压力过大造成的影响,赋予老年人对“啃老”说不的权利之后,会不会行使这一权利,大部分老年人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良好判断的。(完)

责任编辑:张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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