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市民郭某在饭局上认识了“能人”吴某,吴某称可以把郭某的女儿安排到农信社工作,可当郭某花了14万元后,吴某却消失不见了。近日,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吴某因犯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吴某以给郭某的女儿安排至莱芜市农村信用社工作为名,假借通过该信用社主任助理吴某办理此事需要活动经费为借口,实际并未办理,先后五次向被害人诈骗共计14万元,全部用于个人使用。后来,吴某中断与被害人的联系,隐匿躲避。
另外,吴某于2008年3月10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莱芜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吴某使用该卡从2010年10月14日起开始透支,并从2010年10月15日起委托他人代为偿还透支款,截至2011年8月11日吴某透支51264.85元,到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吴某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
2013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程凌润)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