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8月5日讯(记者 高晓飞) 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政府要求,从2014年起整合港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下发就居民医保制度的细则进行了详细说明,2014年政府补助标准为320元,2015年政府补助标准为360元。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2014年继续实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运行、政策不变,基金分别独立运行,参保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合农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由新农合基金支付。2014年9月起,全市按统一的政策组织居民参保缴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参保范围为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在港城长期居住,并在公安部门办理暂住登记一年以上且能够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港城的营业执照或房产登记证明的外市户籍人员。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市统一筹资标准,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全市确定统一的个人缴费档次。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缴费标准为年度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总和(新生儿除外),自缴费之日起满30日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中省、市属学校到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自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其母居民医保缴费状态获得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资格;其母未参加居民医保或当期未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10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自2015年度起,居民应当按时连续参保缴费,每中断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享受时间延后1个月 ,最长不超过 3个月。居民可自愿选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长期异地居住的居民,原则上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居住地无法参保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参保,并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