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齐超
规范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行为,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6日就《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到2014年9月5日。(8月7日新华网)
按照拟定的《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召回按其危害程度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这就是说,对于那些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应采取紧急召回的方式加以处理;而对譬如过期之类的轻危问题食品,对消费者的危害不太明显,可采取一般召回。这样的区分无疑是科学的。可是,“管理办法”的第七条做出了如下规定:对于紧急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这样的规定,让人不解,莫非生产商家可以有“23”个小时的犹豫期?
其实,很多时候,召回“危急”食品就是一场同时间赛跑的接力赛。食品生产商应在获知风险后的第一时间启动追回程序,将“危急”食品的批次告知经销商,经销商再传递给下一层的零售商,基层零售家就可以早一点获悉,尽早追回销售到消费者手中的“危急”食品。这样,才可以将危险降到最低。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永远是第一位,“危急”食品召回,不必拘于繁琐的程序,必要的时候,应先斩后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