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4日至10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54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其中山东省纪委通报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主任科员、商标广告科科长袁寿勤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由本人承担因公车私用产生的全部费用。
2.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彭庆禹违规发放补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对违规发放的补助予以收缴。
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工会主任,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王道静违规操办女儿婚礼答谢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山东省聊城黄河河务局机关服务处主任李锡毅,因工作日午间饮酒,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聊城黄河河务局分管机关服务处负责人丁维平,被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