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山东省商河县财政局局长兼济南济商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广水因贪污受贿于2014年9月4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刘广水提起上诉。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广水在担任财政局副局长期间,于2008年11月开始兼任济商公司总经理。法院审理查明,在2009年8月,该公司董事长鞠维亚决定以工作辛苦为由给鞠维亚、总经理刘广水、副总经理惠强、财务经理孙凯(三人均以另案处理)等人发放补贴。
上述几人发放的补贴具体标准也各有所不同,分别是济商公司副董事长陶某某每月1.1万元、鞠维亚和刘广水每月各1万元、惠强每月8000元、孙凯每月6000元,款项来源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形式套取单位公款。鞠维亚将此事告知了刘广水,刘广水也表示同意。
同年9月,鞠维亚安排孙凯与王某某的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虚假的财务顾问合同,套取公款48万元,在这过程中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扣下30%的费用,余款以现金形式返还用于几人发放“补贴”。
由于套出的款项不足几人一年的“补贴”数额,鞠维亚又安排孙凯与王某某所在的山东正源和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上述同样方式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工程造价合同,套取公款60万元,刘广水作为总经理在相应的审批手续上签了字。刘广水伙同他人,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共骗取济商公司108万元,其中刘广水个人分得12万元。
原济南投融资管理中心主任赵某某的证言证明,鞠维亚曾向赵某某汇报过给济商公司工作人员以误餐费、交通费的名义发放补贴,其让鞠维亚掌握在1000元左右,除此之外没有汇报其他发放补贴的事情,2011年底鞠维亚曾经以在商河工作辛苦为名给过其9万元现金。
刘广水除了在济商公司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形式套取单位公款,在任商河县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兼商河县城市投资融资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本县工程招标及工程款结算等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款。
法院审理查明,刘广水在2010年中秋期间,收受山东金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于2013年6、7月份,收受李某某所送所送价值6999元的三星手机1部;2013年中秋期间,收受李某某所送3000元的银座购物卡一张,为该公司谋取工程投标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利益。
法院审理查明,刘广水除了收受有关公司的现金,还收受商河县所属乡镇、县直属局、商业银行等单位的贿款,利用职务之便给下面乡镇、县直单位、商业银行谋取财政拨款、存款等方面的利益。
最终被告人刘广水犯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扣押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刘广水的贪污款12万元,发还济南济商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受贿款55000元及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徐朋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