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2月9日讯(记者 李保光 实习生 李霞) 即墨一家年销售额190余万元的豆芽生产企业,为了使自家的产品卖相好,在一些不新鲜、不好看的豆芽中添加无根素;而为了提高销量,公司老板李某还伪造了检测报告。日前,经即墨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老板李某、王某夫妇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个月,并被分别判处罚金40万元和罚金10万元。
2008年4月15日,李某在即墨成立青岛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由李某及其妻子王某负责经营。法院审理查明,为提高销售额,2011年6月以来,这家公司在加工生产黄豆芽、绿豆芽过程中,在浸泡的豆芽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俗称无根素)等非食品添加剂。此外,李某在销售豆芽过程中 ,伪造了豆芽检测报告书,加盖了私自刻制的“青岛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化验室”公章,将豆芽发往青岛、城阳、即墨的多家蔬菜批发市场,每天销售8000余斤。
庭审过程中,李某供述,该公司共有员工10余名,每天生产的黄豆芽、绿豆芽四五吨,公司每天的销售额是6400元,年销售额大约为192万元。他表示,并非所有的豆芽都添加6-苄基腺嘌呤,只是有时生产出的豆芽颜色不好看、不新鲜,他就用喷壶加上6-苄基腺嘌呤往这些卖相不好的豆芽里面喷洒。截至案发,其所添加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数量大约有七八十吨,销售价格大约为11万元。
此外,王某的弟弟王某甲为了赚取差价,购买豆芽到青岛某蔬菜批发市场贩卖,自2011年6月起,王某甲每天销售数量2000余斤;曲某系李某雇佣的司机,其为王某甲运输豆芽至青岛某蔬菜批发市场。
2013年11月15日,即墨公安局在该公司查扣部分绿豆芽、黄豆芽,并在王某家中查扣无根素一支、账本一宗、伪造的公章和检测报告等。
日前,经即墨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王某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甲、曲某明知李某、王某生产的食品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仍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李某、王某的共同犯罪过程中,李某系主犯,王某为从犯。此外,王某甲、曲某在案发后均自愿认罪。
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曲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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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死牛两人被判拘役
半岛都市报12月9日讯(记者 李保光 实习生 李霞) 王某收购两头死因不明的小牛后转卖给周某,周某将牛肉售卖给同村村民。日前,经莱西法院审理认为,王、周二人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5月中下旬,王某分别以200元、300 元的价格收购两头死因不明的小牛,后分别以230元、35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由周某在本村销售给他人食用。事后,有村民举报至公安机关,同年6月份,王、周二人经传唤,来到公安机关自首。今年2月,莱西检察院以二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莱西法院提起公诉 。
法庭上,二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作辩解。周某辩护人称,涉案小牛系出生后不久的乳牛,死亡原因是难产、早产,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死牛胎及其母体有疾病;涉案食品被食用后,受众均没有产生不良反应,未造成实质性危害。请求对周某免于刑事处罚。
鉴于二人主动投案,可从轻处罚。日前,经莱西法院审理,一审判处王某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周某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