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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货车司机驾驶无牌货车撞死执法人员逃逸被判死缓
2014-12-25 17:15:00 来源:齐鲁网 作者:张帅
2005年8月13日,驾驶无牌货车从东营返回青州的司机马某,在发现交通局执法人员要求其停车检查时强行通过检查点,导致执法人员被碾压当场死亡。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庆礼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齐鲁网济南12月24日讯(记者 张帅) 2005年8月13日,驾驶无牌货车从东营返回青州的司机马某,在发现交通局执法人员要求其停车检查时强行通过检查点,导致执法人员被碾压当场死亡。随后马某逃亡数年后被捕,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潍坊中院对马某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死刑判决,马某最终被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复合查明:2005年8月13日6时许,被告人马庆礼驾驶无牌“红岩”货车从山东省东营市送货返回青州市途中,在发现交通局执法人员要求其停车经检查的指令后,为逃避执法检查,仍驾车强行通过检查点,致使执法人员李某某被碾压当场死亡。2012年11月2日,被告人马庆礼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庆礼为逃避车辆检查,驾驶无牌大型车辆将示意其停车检查的执法人员撞倒后碾压,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造成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马庆礼系初犯、偶犯,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庆礼驾驶无牌车辆,明知交通执法检查点例行检查车辆,为逃避交通执法人员的检查,在发现交通执法人员要求其停车检查的指令后,仍驾车强行闯关,主观上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案发后,被告人马庆礼置他人生命于不顾,当得知被害人死亡以后,仍潜逃外地长达数年。故被告人马庆礼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庆礼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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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翟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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