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济南12月25日讯(记者 马绍栋) 随着年末消费旺季的到来,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再次引发关注。记者从省质监局了解到,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年第4季度省质监局对21家企业生产的21批次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共有8家生产企业的8批次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其中标志、包装、引线引燃时间、药量、燃放性能等项目存在问题较为集中。
根据通报,目前,我省具有安全许可证资质的烟花爆竹成品生产企业27家,本次共抽查了21家企业生产的21批次烟花爆竹产品(6家未抽查企业中,4家企业已被国家抽查,1家企业整改复查中,1家企业停产)),所涉及的产品主要为组合烟花、爆竹、双响类。本次抽查依据GB 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等标准的要求,对烟花爆竹产品的标志、包装、外观、部件、结构和材质、药种药量、燃放性能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记者了解到,此次抽查的8批次产品中6批次标志项目不合格,主要是未标注生产日期、消费类别、药量等,所占比重较大。再者,在部件及包装方面,从安全和环保角度出发,为减弱烟花爆竹的爆炸力,降低噪声,避免火灾等危害的发生,标准规定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应含漂浮物和雷弹,而本次抽查中1批次的产品含有雷弹而被判为不合格。此外,个人燃放类产品的点火引火线引燃时间过长,燃放者会误以为没有点燃或点火熄灭而去查看造成危险;而时间过短,燃放者不能到达安全距离之外。本次抽查中,4个批次产品引燃时间过长,另2个批次产品时间过短,造成产品不合格。
烟花爆竹的包装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且应封闭包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而本次抽查有1批次产品未能封闭包装,产品质量不达标。组合烟花类产品不应出现低炸现象,燃放后筒体不应继续燃烧超过30秒;不得出现炸筒、急炸、冲底、断火等现象。所有这些燃放缺陷的发生,均极易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在本次抽检中,1批次产品出现炸筒情况,燃放性能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