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民李女士平时很注意美容保养,是一家美容会所的熟客,近日在美容会所发生了一件不愉快的事,让李女士烦恼不已。
3月1日,李女士把孩子送到姥姥家之后,就来到美容会所美容。因为护理的需要,服务人员将李女士戴在脖子上的项链取下,放在了一边的柜子上。
当天晚上李女士吃完饭才想起,项链当时没有带回,就连忙回到会所寻找,但没有找到。李女士认为,项链是在会所丢失,会所应该赔偿。
该美容会所的主管只承认李女士之前在会所做过美容,但认为项链落在会所丢失,是因为李女士在离开时没有注意检查自己的物品,与美容会所无关。
“我在会所消费,会所需要保管好我的财物。”对于会所的答复,李女士并不认同。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认为,李女士在美容会所内做美容,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而且双方均认可李女士项链在会所内丢失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李女士的个人财物在会所丢失,导致财产损害,可以向作为服务提供者的美容会所要求赔偿。同时,李女士作为项链的所有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项链的丢失也存在一定过错,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损失。
经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调解,美容会所按照丢失项链价值的70%赔偿李女士,李女士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