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曾任山东青岛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局长等职务,在其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下属单位索要钱财,同时违规申请上万平方米的土地给私营企业无偿使用10余年,给国家造成2200余万元损失。昨天记者从市南法院了解到,刘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退休后以“借用”名义索车
刘某自1995年9月起,先后担任青岛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局长、市园林环卫管理办公室主任、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巡视员等职务,至2008年3月退休。在担任园林环卫管理局局长、园林环卫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便利,纵容下属单位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某在职经商,并为王某个人经营的某园艺公司、生态技术公司承揽园林工程项目提供方便和帮助。
1999年1月,刘某以其妻子刘某某的名义,收受王某贿赂的园艺公司40%干股,价值约20万元;2001年7月,刘某通过刘某某向王某索贿80万元;2001年10月,以退股清算为名,向王某索贿20万元。刘某退休后,又于2008年5月,以借用名义,向在职期间曾经帮助推介过业务的某生态技术服务公司索要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价值23.78万元。
万余平米土地白送人用
经法院调查,刘某还在2000年12月至2002年12月,在市园林环卫管理局下属单位园林科学研究所改制过程中对原有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放任时任改制领导小组负责人的王某使用隐瞒收入和虚设债务的方式,隐匿园林科学研究所国有资产253469.78元。
之后刘某在13250.3平方米国有划拨土地未纳入改制评估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并加盖公章,以改制前园林科学研究所的名义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将该宗土地确权给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性质的园林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致使以上国有土地被改制后由王某占绝对份额的私营企业无偿使用十余年,经公诉机关委托鉴定,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200余万元。
两罪并罚一审获刑十三年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143.7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100万元属于索贿,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刘某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经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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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受贿其妻获刑五年
据了解,刘某某作为刘某的妻子,利用丈夫职务上的便利,在1999年1月收受王某贿赂的某园艺公司40%的干股,于2001年7月向王某索贿现金80万元,于2011年10月再次索贿现金20万元。市南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作为特定关系人,利用丈夫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受贿,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也同样构成受贿罪。经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记者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