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4月24日讯(记者 刘岩) 日前,德州市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德州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办法》,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对象、内容、方式及责任追究等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系统及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行为,严防“灯下黑”。
《办法》规定,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对象包括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派驻(出)机构、乡镇(街道)纪委和所属工作人员,纪检监察岗位退休人员参照施行。
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作风建设规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和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情况。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履行职责中遵守党的纪律、廉洁自律及作风方面的情况。
《办法》明确了纪检监察人员履行职能、行使职权的八项禁令,主要包括:不得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或选择性办案;不得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利益;不得以案谋私,滥用职权或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诱供、刑讯逼供,或侵害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玩忽职守,造成冤案、错案或给被调查人造成严重损失;不得隐瞒、篡改、伪造、毁灭证据;不得泄露、扩散不宜公开的纪检监察工作秘密;不得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的行为等。
对于违反以上八项禁令的行为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能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在查办涉及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信访举报或违纪线索工作中,掩盖、袒护、包庇违纪问题以及隐瞒、篡改、伪造、毁灭证据的,按照“一案双查”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