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单位做法是导致跳楼诱因,应对员工受伤给予赔偿
青岛一女工王某工作过程中与单位领导发生争执,单位领导要她辞职,她愤然从公司二楼跳下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王某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误工、治疗等费用30万元。经黄岛区法院审理,判决双方各担责50%,该电器公司赔偿原告王女士各项损失13万余元。
本报记者 潘旭业
案例:女工不听招呼,经理当场逼其辞职
2009年12月7日,青岛市民王女士应聘到黄岛区一家电器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6日。2011年11月7日下午,单位领班赵某安排王女士到二楼工作,王女士称患有腰肌劳损,希望安排其他人。但赵某坚持让其去二楼工作,两人争执不下。此时,公司生产经理和总经理正好在现场,见王女士执意不听安排,便对其进行指责并强行让其立即办理辞职手续,离开公司。
一听公司随意就将自己解雇,而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王女士坚决不同意办理辞职手续。领班赵某和公司经理等人直接守在女更衣室门外,逼迫王女士立即办辞职手续,要不然不准离开。一怒之下,王女士直接从二楼女更衣室的窗口跳下,摔至一楼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从二楼跳下后,王女士被诊断为胸椎爆裂骨折,该公司为其承担了近6万元的治疗费。出院后,王女士多次找到公司讨要说法都遭到拒绝,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等损失共计303182元。
判决:跳楼既怪单位也怪自己,各打五十大板
在法庭上,该公司辩称,王女士从二楼跳下系其个人行为,与他们无关,应当自行承担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另外,他们因救治王女士,先后支出医疗费用59015.02元,该部分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应当偿还被告垫付的全部费用。
黄岛区法院审理认为,电器公司以非暴力的手段阻止王女士离开公司,致使其精神受到刺激,慌乱中跳楼受伤,单位的做法是导致王女士跳楼的重要诱因,因而对王女士的受伤是负有责任的。而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更衣室窗户跳下完全忽视了自身的安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日前,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双方过错相当,应由这家电器公司承担王女士损失的50%赔偿责任,王女士自行承担50%。判决电器公司赔偿原告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