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吴允波
通讯员 马 丽 报道
本报济南5月28日讯 今天,记者从省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省法院对拐卖儿童、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始终保持最低限度的容忍,依法从严惩处。2014年,这类案件的重刑率为31.3%,比普通刑事案件高出19.5个百分点。
在今天发布的案例中,何生强案发人深省。1970年出生的何生强原是潍坊市昌乐县平原中学教师,酒后将顺路同行的学生张某(女,殁年16岁)诱骗至昌乐县红河镇一小区的房间内,采取暴力手段将张某强奸后灭口,并将尸体肢解抛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生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为灭口而杀人并碎尸灭迹,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何生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近日,何生强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省法院刑一庭庭长谢萍认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男教师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女学生生命权益。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最生动、最直观的学习榜样。被告人何生强作为一名教师,却道德败坏,良心泯灭,强奸杀害了对其极度信任的学生,为逃避法律的惩处,又将尸体肢解,严重亵渎了教师的职业形象,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全省法院则始终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在今天发布的案例中,林某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不久前,东营某小区的李冬兰带着5岁的儿子林某在小区行走时,林某掉入小区人行道一侧没有井盖的窨井中。林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骨凹陷性骨折、头皮裂伤,经鉴定,林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李冬兰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监护人的母亲在本案中履行监护责任有一定缺失。小区物业公司在窨井未加盖井盖的情况下,只在该处放了块石板,没有其他警示标识,对小区管理不到位,应对林某因治疗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母亲李冬兰和小区物业公司对林某的受伤都负有责任。
然而,法院没有判决母亲李冬兰承担责任,而是判决小区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法官介绍,基于公共利益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的考虑,判决被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营养费在内的全部赔偿责任是合理的,符合保护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
另外,对未成年被告人,谢萍介绍我省法院一以贯之地执行我国刑事法律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和少年司法政策,实行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出庭、法庭教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特色少年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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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乞讨强迫卖淫性侵等案件多发 儿童权益保护,不少短板需补齐
□ 本报记者 吴允波
本报通讯员 方琳琳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南京一对夫妇涉嫌虐待9岁养子事件还没平息,西安又现幼儿园虐童事件。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本应在全社会的关爱中快乐地成长,然而屡屡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不断提醒我们保护儿童权益短板不少。
据省法院统计,三年来,全省共判处未成年罪犯6169人,其中非监禁刑平均适用率为55.9%,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未成年罪犯人数在全部刑事罪犯中的比例趋于下降,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率为1%,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近年来,我们对未成年人罪犯关注比较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比较到位。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关注不够。”省法院刑一庭庭长谢萍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乡结构的变化,闲散青少年、流浪乞讨青少年、异籍流动青少年、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青少年群体有扩大趋势。如果视而不见、撒手不管,他们很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受害者。
结合司法统计,谢萍分析,在婚姻、家庭、继承以及村民待遇等类别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对自身权益认识不到位,维护权益的能力有限,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被忽略。从2006年起,全省法院的一些少年法庭开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试点工作,统一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作为解决纠纷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涉少案件审判时应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在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前提下,再进行诸如财产分割等步骤。
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强迫乞讨、强迫卖淫、性侵等案件多发。谢萍建议,这就需要家长尽到监护责任,学校也要做好教育引导,别让孩子脱离“监护”的视线。有些家长监护有困难的,如农村的留守儿童等,可以推行“代理妈妈”等做法,让孩子有人管护。
“家庭暴力是老话题,但是屡屡发生的案件显示,这一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谢萍认为,很多人把家庭暴力当成家务事,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但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如何减少和避免家庭暴力案件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直接或间接侵害,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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