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0-5122000
微信:dzw5122000
ee.jpg
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
ww3.jpg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
1011.jpg
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向污染宣战”,为...
2_副本.jpg
菏泽市食药监局极力构建“社会共治”的食品...
菏泽大众网
首页 > 山东新闻
赠与房屋未过户临沂男子转卖他人后悔 买卖仍有效
2015-06-08 16:31:00 来源:沂蒙晚报 作者:赵泽军
2013年8月份,杨某的父母将一套住房赠给了他,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2014年8月份,杨某与刘某签订了《购房买卖协议书》,约定将该房屋出售给刘某,作价45.5万元,过户手续由杨某负责,所需费用由刘某承担,违约金为5万元。杨某称自己对该房屋无处分权,提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刘某返还房屋。

  2013年8月份,杨某的父母将一套住房赠给了他,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2014年8月份,杨某与刘某签订了《购房买卖协议书》,约定将该房屋出售给刘某,作价45.5万元,过户手续由杨某负责,所需费用由刘某承担,违约金为5万元。合同签订后,刘某即支付房款10万元,同时杨某将该房屋交给刘某,刘某随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期间,为保证房产顺利过户,刘某又先后多次付给杨某购房款计27万元。2015年3月11日,刘某多次催促杨某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继续履行合同,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杨某称自己对该房屋无处分权,提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刘某返还房屋。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房屋赠与后,虽然没有过户,但受赠人因此取得处分权,其买卖行为当然有效,遂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合同约定协助刘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刘某付清剩余房款。

  律师观点:

  律师姜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本案中,杨某的父母将诉争房屋赠与杨某,诉争房屋所有权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赠与合同有效,杨某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对该赠与的财产有权进行处分;杨某与刘某签订的《购房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刘某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内容合法,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由,该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

  记者赵泽军 通讯员王硕整理

  想随时随地随手掌握更多菏泽资讯,请关注山东24小时新闻客户端(http://sd24.dzwww.com/heze/)、大众网菏泽频道公众微信(dzw5122000)或官方微博(@大众网菏泽频道);想爆料?请登录“大众社区-菏泽论坛 (http://hz.dzwww.com),或拨打新闻热线0530-5122000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付娜
本文相关阅读


娱乐
社会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菏泽新闻
重磅专题
新闻视频
大家在看
精彩推荐
论坛热帖
关于我们 - 报业集团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 2001-2014   dzw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Email: webmaster@dzwww.com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鲁ICP备09023866号 新出网证(鲁)字02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