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份,杨某的父母将一套住房赠给了他,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2014年8月份,杨某与刘某签订了《购房买卖协议书》,约定将该房屋出售给刘某,作价45.5万元,过户手续由杨某负责,所需费用由刘某承担,违约金为5万元。合同签订后,刘某即支付房款10万元,同时杨某将该房屋交给刘某,刘某随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期间,为保证房产顺利过户,刘某又先后多次付给杨某购房款计27万元。2015年3月11日,刘某多次催促杨某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继续履行合同,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杨某称自己对该房屋无处分权,提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刘某返还房屋。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房屋赠与后,虽然没有过户,但受赠人因此取得处分权,其买卖行为当然有效,遂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合同约定协助刘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刘某付清剩余房款。
律师观点:
律师姜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本案中,杨某的父母将诉争房屋赠与杨某,诉争房屋所有权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赠与合同有效,杨某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对该赠与的财产有权进行处分;杨某与刘某签订的《购房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刘某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内容合法,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由,该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
记者赵泽军 通讯员王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