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自今年7月起在山东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试点期间,地方检察院拟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一律先行层报最高检审批。
三类案件可诉监管机关不作为
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案件范围、诉讼参加人、诉前程序,以及如何提起诉讼,可以有哪些诉讼请求予以明确规定。
根据方案的规定,试点阶段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将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益诉讼的特点,方案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