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东济宁邹城的孔某给老板刘某开车,负责往外地运输货物,不料在路上与前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逃逸后不知去向。雇佣司机孔某因赔偿问题将雇主及其父亲告上法庭。近日,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7164.64元,刘某的父亲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孔某受雇于刘某,为刘某开车。2012年10月25日,当孔某驾驶货车沿省323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撞上同方向同车道在前方行驶的一辆货车,致孔某和在车上的刘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货车逃逸,至今未查获。2013年3月28日,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货车驾驶人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孔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而与孔某同车的刘某不负事故责任。雇佣司机孔某对此《认定书》不服,便将雇主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原告孔某认为,自己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刘某为赶时间不准他休息造成疲劳驾驶,刘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刘某和父亲共同生活,因此刘某的父亲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却觉得,自己已经支付给原告部分医疗费,并要求过他不得疲劳驾驶,发生事故孔某自身也有过错,应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而刘某虽然与父亲同住,但车辆是他贷款所购,收入用于养车还贷及个人花销,刘某的父亲不是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孔某受雇于刘某,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刘某作为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孔某疲劳驾驶,而雇主刘某未及时有效劝阻,双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所以酌情减轻刘某2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7164.64元。刘某的父亲虽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不是孔某的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东方圣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