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烟台芝罘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与以往故意伤害案件不同的是,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是一位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样的人犯了罪,是不是与精神病患者一样的待遇?
办案的检察官说,不能。这样的人犯了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5岁的王某,是市区一名退休工人。今年6月28日下午3点左右钟,在市场一大棚里,他和几个人凑到一起打麻将。正打着,其中一位麻友孙刚(化名)说:“我和了。”随后孙刚又说:“我不和了”。这时候,坐在孙刚下家的王某不愿意了,说:“你这是诈和,要给每人20块钱。”孙刚说:“我不干了不行吗?”一边说着,一边推倒牌起身要走。
不料,王某当即站起来揪住孙刚的衣服袖不放,结果两人发生争执,撕扯起来。王某将孙刚打倒在地,接着又用脚去踹。孙刚被打得口鼻出血,双手抱着头痛苦地叫着。后来,见孙刚躺在地上不动了,王某就从其裤兜里掏了一部手机和一些钱,其中的钱他拿走了,手机就搁在麻将桌子上。孙刚被其他麻友送到医院后没有抢救过来,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