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酒后“耍酒疯”再到酒吧打砸闹事,并将负责人打伤。近日,山东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康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1年12月,康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1日0时许,被告人康某酒后来到莘县某酒吧,问正在值班的负责人张某某是否有人闹事。在得到否定回答后,康某将吧台上的电脑显示器、联想一体机和发票打印机砸坏,并将张某某打伤。经鉴定,张某某为轻微伤,酒吧受损物品价值为人民币9419元。案发后,被告人康某的近亲属赔偿张某某及酒吧各种损失共计5万元。2015年5月8日,被告人康某被济南铁路公安处聊城车站派出所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康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