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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男子为泄私愤竟往饭店后厨投毒 致36顾客中毒
2015-10-10 16:47:00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孟凡萧 王希玉 潘辉 孟倩
另查明,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饭店老板刘某与中毒顾客达成协议,共赔偿中毒顾客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50000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同饭店老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饭店老板刘某经济损失150000元,取得了谅解,刘某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自己与饭店老板有怨恨,却致使36名顾客中毒!日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该名男子陈某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月6日凌晨,为泄私愤,陈某从家中携带约70克亚硝酸钠前往聊城市东昌府区某饭店,将饭店后门卷帘门打开后进入到饭店后厨,将携带的亚硝酸钠放入饭店后厨装有白芷粉的料盒内,导致当日中午在该饭店用餐的36名顾客出现不同程度中毒症状。经鉴定,在饭店锅内汤汁、白芷面及中毒者呕吐物中均检出亚硝酸根离子。 

  另查明,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饭店老板刘某与中毒顾客达成协议,共赔偿中毒顾客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50000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同饭店老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饭店老板刘某经济损失150000元,取得了谅解,刘某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东昌府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是在大量饮酒后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为报复饭店老板而实施了犯罪;被告人投放的亚硝酸钠不同于其他危险物质,它本身是一种食品添加剂,食用过量才出现轻微中毒;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尽全力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报复他人,往饭馆食材中投放亚硝酸钠,致多人食用后中毒,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孟凡萧 王希玉 潘辉 孟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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