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男子持刀从车上下来。
2 男子持刀捅向女子。
3 女子受伤摔下台阶。
4 男子(左)跑过一名出警人员去追另一个人。 视频截图
昨天上午9点多,山东省高院在济南市中院开庭重审了一起杀人案。此案中,被害人王伟及其儿子路遇将其妹妹殴打致轻伤的李长元,遂报警。警方赶到时,李长元下车持刀追逐王伟母子,并捅死王伟,之后被警方制服。
济南市中院今年6月25日一审判处李长元死缓,济南市检察院7月10日提出抗诉,认为给予缓刑量刑明显不当,应依法严惩,判处死刑,山东省检察院11月26日支持其抗诉。昨天12点多,庭审进行约3个小时后,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因案情重大,将择日宣判。
案件
男子伤前妻被立案
前妻家人路遇打人者报警
此案发生于2014年11月1日。
据被害人王伟的儿子赵山豪介绍,当天下午2点40分,他从济南市历城区仲宫云阔购物广场出来时,见到了李长元,就将此情况告知了母亲王伟,原因是李长元曾在2014年10月17日上午殴打王伟的妹妹王红莉,并致其头面部损伤及左侧眶下壁、内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王红莉系李长元前妻。法院查明,2014年10月17日上午,李长元给王红莉打电话,要到终军街一处房屋内拿物品,王红莉拒绝提供该房屋钥匙,李长元遂砸坏门锁并取了物品后离开,并电话通知王红莉其已砸坏门锁。王红莉报警后赶往现场,两人相遇发生争吵,李长元遂殴打王红莉致其轻伤。
检方指控的信息显示,两人系因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矛盾。警方将此案立为行政案件,但一直未找到李长元。
而李长元到案后在法庭上说,其“经常和派出所的人称兄道弟”,其殴打王红莉之后,警察曾找过他,“他给我打电话提我小名,说‘你干什么了’,我说‘我没干什么’,他说‘没干什么你媳妇怎么打电话说你打她了。公诉人问被告人为何没去派出所,李长元回答:“他用了关键的一个词,问我在那儿,我说在工地上,他说什么时候忙完了过来解释一下。”之后,公安机关再未给他打电话。
济南中院在一审中查明,王伟和儿子在当年11月1日下午2点47分见到李长元,遂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告,民警告知王伟“你在远处看着他,我们马上就到”。
判决书显示,此时李长元的汽车前后被其他车辆或障碍物挡住,无法顺利开走。李长元看到王伟打电话后,就想调整汽车离开。
现场视频还原经过
男子当着警察捅死报案人
案发现场视频显示,当日下午2点52分22秒,一辆警车停在3个停车位之外的地方,3名出警人员走下警车。此时,赵山豪和母亲王伟正在李长元的面包车驾驶室旁边,与李长元说着话。
52分35秒,王伟突然向车前方跑去,李长元也跟着下车,赵山豪也跑开。判决书显示,李长元下车时拿着一把单刃尖刀。
李长元拿着刀追赶赵山豪,此时出警人员已经下车,正在走向面包车。赵山豪看到出警人员之后,边跑边对着他们用手指李长元。李长元则快跑冲向前面的王伟,将王伟逼到墙边后,将刀捅向王伟腹部,王伟倒地滚下台阶。王伟被捅倒后,一名出警人员于52分46秒开始拔枪,3秒后将枪拿到手中。
警方出具的破案经过证明显示,一名民警带两名协警到场,发现李长元刀捅王伟后,立即拔枪追赶李长元并口头警告。
这时赵山豪及一名出警人员跑向李长元,李长元拔出刀转身冲向赵山豪,一旁的出警人员伸出左手想抓住李长元未果,李长元继续持刀追赶赵山豪。53分10秒,出警人员将李长元制服。
赵山豪此时赶到母亲王伟处,王伟已倒地不起。经检验,王伟系左腹部遭受单刃锐器捅刺致腹主动脉、下腔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审理
一审判处男子死缓
量刑时考虑家庭恩怨因素
2015年3月1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6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李长元因生活矛盾殴打前妻王红莉,致王红莉轻伤,为泄私愤而刀刺王伟,公诉机关指控李长元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成立。李长元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
判决书称,此案中,李长元具体实施伤害、杀人的事实是清楚的,杀害王伟的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综合分析本案的全部过程,从目前查证情况看,此案属于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中间掺杂婚姻纠纷,家庭恩怨,对此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李长元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检方提出刑事抗诉
认定事实错误且量刑不当
济南市检察院称,该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以此案属民间矛盾为由判处李长元死缓,对其限制减刑,属认定事实错误,并且没有充分考虑李长元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量刑明显不当,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抗诉。
山东省检察院支持济南市检察院的抗诉。该院在《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中称,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故意杀人由民间矛盾引发,中间掺杂婚姻纠纷、家庭恩怨属认定事实错误。
山东省检察院抗诉书称,李长元实施故意伤害其前妻王红莉后在逃,王红莉的姐姐王伟发现李长元后报警,并积极阻止其离开,才引发本案。在卷证据证实被害方在现场无过激行为,被害方及时报警并阻止李长元逃离现场,有其行为的正当性。被害方对案件的引发无任何过错,亦无相关证据证明被害人王伟与李长元有任何纠纷,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本起故意杀人案件的起因,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另外,李长元实施故意杀人行为,选择在闹市区,行人众多。在公共场合、出警民警到达现场的情况下,仍公然持刀行凶,其人身危险性极大。李长元明知民警已到现场,仍持刀捅刺被害人王伟,并致其死亡,后追赶被害人的儿子时,前后绕开3名出警人员,其持续行凶的主观故意十分坚决,足以反映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其必须严惩。案发后,李长元无任何悔罪表现,无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明显不当。
济南市检察院的抗诉书还称,李长元有两次犯罪前科,且均系故意犯罪,此次故意杀人后没有任何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极大,主观恶性极强,“故对李长元应依法严惩,判处其死刑”。
昨天上午9点多,山东省高院在济南市中院开庭重审此案,检方重申前述抗诉意见。约3个小时后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此案因案情重大,将择日宣判。